延安市延川县鼓励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 招商引资政策 |2011-11-09
第一条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延川实际的项目全部准予进入。
第二条鼓励客商投资以下重点项目:
1.资源开发类项目,含煤炭资源、黄河沙子资源的开发项目;
2.工业类项目,含石油开采所需配套设备的生产项目和石油副产品的深加工项目;
3.涉农类项目,含红枣及农副产品的加工、经销项目。
4.旅游项目,黄河文化旅游项目建设和旅游文化产品(剪纸、布堆画等)的生产、包装和销售项目。
第三条客商来县考察洽谈项目实行首问责任制。
第四条客商来县考察洽谈项目实行统一接待制度。
第五条建立政务公开制度,项目审批实行“一厅式办公”、“一站式服务”。
第六条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实行“领办制”、“限时办理制”。
第七条项目建设实行县级领导包抓制度;
第八条县客商投诉中心专门负责客商投诉事宜的处理、协调、答复工作。
第九条实行社会评价制度。
第十条挂牌保护。所有招商引资项目,任何部门或单位未经批准,不准对项目进行检查、收费、处罚。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部门利用工作便利向投资商提出吃、拿、卡、要、玩等不当要求。
第十二条项目审批收费一律按国家和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严厉打击敲诈勒索、强行施工、强行装卸等干扰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行为。
第十四条一经发现有干扰和破坏投资环境事件发生,必需严肃处理。对首次违犯者进行教育整改,第二次违纪者待岗学习,第三次调离岗位,后果严重的追究责任。同时取消违反者所在单位年度评先进资格。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延川县招商局负责解释。原县政府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