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延川县鼓励投资优惠办法(暂行)
| 招商引资政策 |2012-09-06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转型发展、加快发展,鼓励投资,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项目
1.用地实行依法转让,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和工业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装备制造、高新技术类项目,亩土地出让金和亩年预期税收贡献率之比达到1:1及以上的项目,出让金100%奖励给企业;亩土地出让金和亩年预期税收贡献率之比达到1:0.5的项目,出让金按50%奖励给企业;介于亩土地出让金和亩年预期税收贡献率之比在1:0.5以上、1:1以下的项目,出让金根据税收贡献率按比例奖励给企业。出让金奖励办法:项目开工奖励出让金总额的30%,项目建成投产奖励出让金总额的30%,项目产生税收后奖励出让金总额的40%。
能源化工类、农副食品加工类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商定优惠政策。
2.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自投产年度起,前2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3年减半奖励。
3.项目建设期内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除排污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其它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三条农业项目
1.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生产粮食、蔬菜、肉类、水果等农产品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对从事花卉、饮料、香料作物和内陆养殖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代国家和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县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四条服务业项目
1.凡一次性新建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投资兴建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酒店以及单个项目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土地使用可给予适当优惠。景点景区开发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商定土地优惠政策。对符合延安市扶持餐饮住宿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项目,可参照文件精神给予优惠。
2.新建、改扩建专业市场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的服务业项目,自营业之日起,自营面积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前2年全额奖励给开发企业,后3年减半奖励。对年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前3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3.旅游项目、三星级以上酒店、二类以上旅行社和旅游商品开发项目,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从赢利年度起,前2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3年减半奖励。
第五条高新技术项目
省级以上(含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从建成投产年度起,前3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5年减半奖励;增值税留县部分前3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服务承诺
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后,确定一名县级领导包抓,建立专门的项目促进小组,负责协调处理项目落地和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专人领办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和审批手续。属县级权限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办妥一切手续;属县级以上权限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报出有关文件和资料,并跟踪办理,直至上级批复。
实行投资企业挂牌保护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不得进入企业检查,严禁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
第七条附则
1.招商引资扩建项目经认定后可享受本办法之优惠政策,但原投资项目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本办法出台后,上级出台的优惠政策明显优于本办法且本办法优惠政策未兑现落实的,可以选择享受上级优惠政策。
3.对符合国家政策性扶持的项目,积极支持申报、争取,并按规定拨付管理使用。
4.本办法授权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